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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无法用于定案

时间:2026.09.1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相关法律规定,有些证据材料不能用于定案。
刑事诉讼里,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要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这些物证、书证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民事诉讼中,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同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另外,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三个基本属性的证据材料,也无法用于定案。像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证据材料,或者来源不明、真实性存疑且无法核实的证据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遇到证据问题,当事人要确保收集证据的方式合法合规,对于有疑问的证据及时提出质疑,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要求偿还借款,小朱提交了一份证人小静的书面证言来证明借款事实,但小静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同时,小朱还提供了一份来源不明的借条照片,真实性存疑且无法核实。小胡则称小朱曾对其进行威胁,逼他承认借款,小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受刑讯逼供取得。

案情分析:

1、在民事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小静的书面证言不能用于定案。
2、来源不明、真实性存疑且无法核实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小朱提供的借条照片不能用于定案。
3、在刑事诉讼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若小胡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属实,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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