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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房产在别人名下该如何做

时间:2026.09.15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400人
律师解析:
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登记在别人名下,要分情况处理。
要是财产实际归被执行人,只是借他人名义登记,可收集借名证据,像借名协议、款项支付凭证、实际占有使用房产的证据等。之后向执行法院执行异议,请求确认房产为被执行人财产并继续执行。法院会审查证据,若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就能对房产采取执行措施
若被执行人通过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把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转让行为后,房产就恢复可执行状态。
如果第三人对房产主张权利,会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会审查,理由成立就裁定中止执行,不成立就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或第三人对裁定不服,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争议。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朱的债务纠纷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发现登记在小胡名下的一处房产疑似为小朱所有。小许认为小朱借小胡之名登记该房产以逃避执行,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小胡则称该房产是小朱赠与他的,双方产生争议。同时,小胡作为第三人对该房产主张权利,也提出了执行异议。

案情分析:

1、若该房产实际是小朱借小胡之名登记,小许可收集借名协议、款项支付凭证等证据,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为小朱财产并继续执行,法院会依据证据审查借名关系是否成立。
2、若该房产是小朱赠与小胡以逃避执行,小许可依据《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该赠与行为使房产恢复可执行状态。
3、对于小胡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会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不成立则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或第三人对裁定不服,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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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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