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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9.15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975人
律师解析:
认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多个方面的标准。
主体上,没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具备证券经营业务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证券业务,就属于非法经营。因为证券业务是特许经营行业,未经许可开展相关业务违反法律规定。
行为表现上,符合下面情形可认定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一,非法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像未经批准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还收取佣金等费用。其二,非法开展证券承销业务,擅自承销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其三,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身无相应业务资格却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服务并收费。
情节和危害后果方面,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或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也会被认定为非法。例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定金额以上,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建议单位和个人开展证券业务前,先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具备相应业务资格。若发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可向监管部门举报。

案情回顾:

小朱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具备证券经营业务资格,却擅自开展证券业务。他接受客户小丽的委托,代理其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还向客户小胡提供证券投资分析建议并收取费用。此外,小朱擅自承销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其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给投资者造成了一定损失,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未获批准不具备证券经营业务资格,从事证券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违反了证券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
2、从行为表现看,小朱实施了非法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行为,符合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形。
3、从情节和危害后果判断,小朱非法经营数额较大,造成投资者损失、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了被认定为非法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小朱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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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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