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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有保证人加入后怎样处理

时间:2026.09.14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442人
律师解析:
执行和解有保证人加入,处理方式依不同情形而定。
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保证人担责,申请执行人受欺诈胁迫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有保证条款,申请执行人能主张让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担责。
要是保证人向法院提供书面保证,被执行人没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该保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财产,但以其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执行和解里,保证合同自保证人向法院出具书面保证时成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执行人追偿。保证人和申请执行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执行和解有保证人加入,要严格按执行和解协议、保证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的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小胡作为保证人加入。后小李未履行和解协议,小朱称达成和解协议时受小李欺诈。小朱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让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则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因小朱称达成和解协议时受欺诈,且和解协议约定了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小朱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可主张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由小胡承担责任。
2、若小胡向法院提供了书面保证,当小李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小朱可就该保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裁定执行小胡的财产,但以小胡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3、保证合同自小胡向法院出具书面保证时成立,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李追偿。若小胡和小朱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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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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