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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认定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6.09.14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233人
律师解析:
民事欺诈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定民事欺诈有这些条件。
欺诈方要有欺诈行为,也就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像商品交易里,商家故意夸大产品性能、隐瞒产品瑕疵。欺诈方还得有欺诈故意,主观上想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被欺诈方要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和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比如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相信产品有某种功效而购买。最后,被欺诈方要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比如签订合同
法律赋予被欺诈方救济权利。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店铺购买手机,商家小胡声称该手机内存为512G,性能卓越且无任何瑕疵。小朱基于此宣传购买了该手机。然而,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手机实际内存仅256G,且存在严重卡顿问题。小朱认为商家故意夸大产品性能、隐瞒产品瑕疵,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购买合同。

案情分析:

1、商家小胡故意告知小朱虚假的手机内存信息并隐瞒产品卡顿瑕疵,存在欺诈行为,且主观上有使小朱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手机的故意,满足欺诈故意的条件。
2、小朱因商家的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手机,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手机的意思表示。所以小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购买合同,其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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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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