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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能够起诉来解散公司

时间:2026.09.09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解散 阅读:822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满足以下情形可诉讼解散公司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开不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决策机构,长期无法召开会让公司决策机制停滞,影响正常运营。
股东表决达不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比例,持续两年以上做不出有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这会使公司决策无法形成,经营管理陷入僵局。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没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董事间冲突无法调和,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
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让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兜底条款,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判断。
要注意,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债,以及公司被吊销执照未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才能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经营中,股东会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表决也无法达到法定比例形成有效决议,且董事间长期冲突无法解决。小朱认为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而小李和小胡则认为虽有问题但未达到解散程度。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比例形成有效决议以及董事长期冲突无法解决,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符合通过诉讼解散公司的情形。小朱的诉求有法律依据。
2、股东以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为由起诉解散公司,法院应受理;若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等其他理由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小朱以经营管理困难起诉,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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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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