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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物品无法通过善意取得财产

时间:2026.09.09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275人
律师解析: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把受托占有的他人财物转让给第三人,若受让人取得财物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就取得该物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不过,依据《民法典》,有些物品不能通过善意取得。
法律禁止流通物不能善意取得,像毒品、武器弹药这类物品,法律严格禁止交易流通,不能成为善意取得对象。因为交易这类物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也无法取得所有权。
遗失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若遗失物被转让他人占有,权利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请求返还原物。但要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需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
赃物同样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盗赃物来源非法,若允许其适用善意取得,会损害原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大家在交易时,要注意物品是否属于上述不能善意取得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将偷来的手机卖给不知情的小许。小许以为手机是小朱合法所有,便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手机。失主小丽发现后,要求小许归还手机,小许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不应归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手机属于盗赃物,即便小许在取得手机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价款,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2、小丽作为失主,有权追回被盗的手机。小许应将手机归还给小丽,其损失可向无权处分人小朱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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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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