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把受托占有的他人财物转让给第三人,若
受让人取得财物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就取得该物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不过,依据《
民法典》,有些物品不能通过善意取得。
法律禁止流通物不能善意取得,像毒品、武器弹药这类物品,法律严格禁止交易流通,不能成为善意取得对象。因为交易这类物品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也无法取得所有权。
遗失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若遗失物被转让他人占有,权利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请求返还原物。但要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需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
盗
赃物同样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盗赃物来源非法,若允许其适用善意取得,会损害原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打击
违法犯罪行为。
大家在交易时,要注意物品是否属于上述不能善意取得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将偷来的手机卖给不知情的小许。小许以为手机是小朱合法所有,便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手机。失主小丽发现后,要求小许归
还手机,小许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不应归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手机属于盗赃物,即便小许在取得手机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价款,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2、小丽作为失主,有权追回被盗的手机。小许应将手机归还给小丽,其损失可向无权处分人小朱主张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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