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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顺位抵押物应如何去确定

时间:2026.09.0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86人
律师解析:
抵押物优先顺位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有以下规则: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权人可对抗第三人,优先获得清偿。例如甲、乙对同一抵押物有抵押权,甲登记了,乙没登记,甲的抵押权优先。
都办理抵押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登记时间在前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若多个抵押权同时登记,就按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未登记的抵押权,按债权比例清偿。由于未登记不具对抗效力,各抵押权人平等受偿,按债权比例分割抵押物变现所得。
同一财产既设抵押权又设质权的,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确定优先顺位时,要查看抵押登记文件、凭证,明确登记时间。若涉及质权,需查看交付时间,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抵押物优先顺位。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对同一抵押物均享有抵押权。小朱办理了抵押登记,小李未办理登记,小胡也办理了登记但时间晚于小朱。同时,该抵押物还设立了质权给小丽,交付时间在小朱登记之后、小胡登记之前。当抵押物需要变现清偿债务时,各方就优先受偿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所以小朱的抵押权优先于小李。
2、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小朱登记时间早于小胡,所以小朱优先于小胡。
3、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小朱登记早于小丽交付,小丽交付早于小胡登记,所以受偿顺序为小朱、小丽、小胡、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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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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