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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单位不同业务往来做抵账可不可以

时间:2026.09.0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97人
律师解析:
同一单位不同业务往来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能做抵账。这种抵账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债务抵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都能把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要是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能抵销,那就不行。当事人主张抵销时,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而且抵销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
当同一单位不同业务往来产生的债务满足法定抵销条件,也就是双方互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不存在禁止抵销的情形,就可以抵账。举个例子,一方业务里对方欠货款,另一方业务中己方欠服务费用,若金额、性质等都符合要求,就能抵销。
然而,如果不同业务往来有特殊约定,像合同明确禁止抵销,或者债务性质不适合抵销,比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就不能抵账。另外,若要进行抵账,建议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还要保留好相关证据,防止日后出现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所在的单位有不同业务往来。小朱负责的业务中,小胡的业务部门欠小朱部门一笔货款;而小朱部门在另一业务中也欠小胡部门一笔服务费用。小朱想将这两笔债务进行抵账,但小胡认为合同可能有禁止抵销的约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无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就可以进行债务抵销。在本案中,若两笔债务符合上述法定抵销条件,小朱可以主张抵账。
2、若合同明确禁止抵销,或者债务性质不适合抵销,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则不能进行抵账。同时,若要进行抵账,建议小朱以书面形式通知小胡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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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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