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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出现什么情形可算为遗弃关系

时间:2026.09.08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990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间构成遗弃有特定情形。遗弃指的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在夫妻关系里,要是一方因年老、疾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没生活来源,或者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疾病、伤残等生活无法自理,另一方有扶养能力却拒绝履行义务,就可能构成遗弃。像一方患重病需治疗,另一方有经济能力却拒付医疗费;或者一方因意外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不管不顾,不照顾其日常生活。
判断是否构成遗弃,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考量。主观上,拒绝扶养方要有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故意;客观上,被扶养方确实需要扶养,且扶养方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
若夫妻间存在遗弃情形,被遗弃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要是情节严重,遗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所以,夫妻双方应依法履行扶养义务,若遇到对方遗弃的情况,被遗弃方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丽因意外受伤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照顾。小朱有稳定的收入和照顾能力,但他却将小丽弃之不顾,不照顾其日常生活,也拒绝支付小丽的医疗费用。小丽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遗弃,要求小朱给付扶养费,小朱则认为自己没有遗弃小丽,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有能力照顾小丽却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具有主观故意
2、从客观方面看,小丽因意外受伤生活无法自理,处于需要扶养的状态,而小朱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却未履行。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遗弃,小丽有权要求小朱给付扶养费,若情节严重,小朱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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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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