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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员回避会出现哪些情形

时间:2026.09.06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403人
律师解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员出现以下情形要回避,当事人也能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
其一,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因为亲属关系可能使仲裁员受亲情影响,难以公正裁决,所以需回避。
其二,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若仲裁员在案件结果中有经济利益等关联,就无法客观公正处理案件,必须回避。
其三,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关系。比如深厚友情、长期业务往来等,只要可能影响公正,当事人就可申请其回避。
其四,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他们的请客送礼。这违反职业操守,可能导致裁决不公,仲裁员应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要说明理由,案件开始审理时就可提出。若回避事由在审理后才知晓,也能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仲裁委员会要及时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案情回顾:

小朱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小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朱发现小胡是公司代理人小许的近亲属。小朱认为这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于是决定提出回避申请。小朱在庭审辩论终结前,以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理由,申请小胡回避。

案情分析:

1、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时应当回避。小胡是公司代理人小许的近亲属,符合应当回避的情形,小朱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2、小朱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符合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程序要求。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对该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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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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