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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无可执行财产,破产费用谁承担

时间:2026.09.06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489人
律师解析:
企业无可执行财产时,破产费用承担得看具体情况。通常,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里随时清偿。要是企业没财产可执行,也就是债务人财产不够清偿破产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
一种是管理人要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收到请求后,会在规定期限内裁定是否终结。裁定终结的会公告,这时破产程序因没财产支持就终止了。
另一种是若有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能继续进行。等债务人有财产可分配时,利害关系人垫付的破产费用能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总结来说,企业无执行财产,破产费用一般由债务人财产承担。若财产不够清偿,可能终结程序;有利害关系人垫付,程序就能继续,垫付费用之后可优先受偿。企业遇到这种情况,管理人要及时提请法院,利害关系人可考虑是否垫付费用。

案情回顾:

小许的企业经营不善申请破产。经核查,企业已无可执行财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面临破产费用承担问题。此时出现分歧,一方认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另一方觉得若有利害关系人小胡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应继续进行。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破产费用通常应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本案中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即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2、在此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在规定期限内裁定是否终结并公告,本案若按此处理,破产程序将因缺乏财产支持而终止。二是若有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如小胡垫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可继续,且垫付的破产费用在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时可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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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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