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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收购后稀释财产权是否可行

时间:2026.09.06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76人
律师解析:
公司章程约定收购后稀释财产权是否可行,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赋予公司自治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事务作特别约定。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全体股东平等、自愿、公平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当收购后稀释财产权的约定是为实现公司战略发展、平衡股东权益、优化股权结构等合理目的,并且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比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针对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这种约定可能会被认定有效。
不过,若约定不合理地损害部分股东合法权益,像故意剥夺小股东财产权、用欺诈胁迫手段让部分股东同意,受损害股东可依法主张约定无效或可撤销。要是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损害债权人利益,也会被认定无效。
因此,公司章程约定收购后稀释财产权并非不可行,但需保证约定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股东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若遇到相关纠纷,受损害股东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收购其他企业后,公司章程拟约定稀释股东财产权。小朱和小李认为这是为公司战略发展,且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应有效;小胡则觉得该约定不合理损害了自己作为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主张约定无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有自治空间,若公司章程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全体股东平等、自愿、公平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通常有效。此次约定若为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等合理目的,且经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可能被认定有效。
2、若该约定不合理损害部分股东合法权益,如故意剥夺小股东财产权、存在欺诈或胁迫手段,受损害股东可主张约定无效或可撤销。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损害债权人利益,也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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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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