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建设单位破产,施工单位追索
工程款有这些办法。
在
破产程序启动前,要是建设单位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等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的情况,施工单位能行使
不安抗辩权,先中止
履行合同,并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要是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没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提供适当
担保,施工单位可以
解除合同,还能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进入破产程序后,施工单位要在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时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同时提交相关
证据材料。建设工程价款方面,施工单位有优先受偿权。按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能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比
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
施工单位也可以积极参与
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上,施工单位作为
债权人有
表决权,能参与讨论和表决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是对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的施工单位与小胡所在的建设单位签订
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建设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施工单位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担责。之后建设单位破产,施工单位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施工单位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
案情分析:1、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行使不安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若建设单位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担责合理。
2、进入破产程序后,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其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施工单位作为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在规定时间提出,是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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