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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找不到人,物业是否担责

时间:2026.09.05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973人
律师解析:
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物业是否担责要看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没采取必要措施的,要依法担责。
要是物业按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像安装监控、设置警示标识、定期巡查等,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不用担责。
但如果物业没履行这些义务,比如监控损坏没及时修、没设置警示标识,导致无法确定侵权人,物业就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要求物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认定物业是否担责,关键看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先收集物业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和物业协商赔偿。要是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路过某小区时,被高空抛下的物品砸伤。由于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小朱认为物业应承担责任。物业称自己已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示标识并定期巡查,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小朱则指出监控设备部分损坏,未能完整记录事发过程,双方就物业是否担责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本案中,若物业确实如自己所说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担责;但小朱指出监控设备损坏,若情况属实,物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就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小朱可收集物业未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先与物业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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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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