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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与名誉权被侵犯该如何赔偿

时间:2026.08.3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66人
律师解析:
肖像权名誉权都属于人格权,被侵犯时能依法获得赔偿
关于肖像权侵权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权人要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损失按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来确定。要是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比如侵权人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获利,可按广告收益确定赔偿;若收益难以确定,法院会综合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进行酌定。
名誉权侵权赔偿,也是依据民法典,要赔偿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像因名誉受损导致的经营损失等,需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精神损害赔偿,要考虑侵权行为方式、场合、后果等因素。若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遭受严重精神痛苦,被侵权人可主张较高精神损害赔偿。
被侵权人维权时,要收集侵权证据,像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可以先和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小胡未经其同意,使用他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盈利。同时,小胡还在网络上发布诋毁小朱的言论,对小朱的名誉造成损害。小朱要求小胡赔偿损失,小胡却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给小朱造成实际损失,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使用小朱肖像用于商业广告,构成肖像权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朱可要求小胡赔偿损失,损失可按小朱所受损失或小胡获利确定,若难以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依实际情况确定。
2、小胡发布诋毁言论损害小朱名誉,构成名誉权侵权。小朱可要求小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失需小朱举证证明,精神损害赔偿要考量侵权行为方式、场合、后果等因素。小朱维权可收集证据,先与小胡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胡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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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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