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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怎么认定

时间:2026.08.2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909人
律师解析:
认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有相应步骤和标准。
先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其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能用来解释图片或照片呈现的产品外观设计。
接着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相同或类似产品。一般结合产品用途、功能等因素判定,用途相同往往会被认定为相同或类似产品。
然后进行外观设计的比对。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认定两者近似;有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近似。要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和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且产品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通常可认定构成侵权。
另外,存在不视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比如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等。遇到此类侵权纠纷,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小胡生产销售的一款产品被小朱认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小朱认为小胡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用途相同,外观设计也近似。而小胡则称自己的产品在外观上与专利有实质性差异,且自己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做好制造准备,应不视为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确定小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
2、判断小胡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小朱的专利产品是否为相同或类似产品,需根据产品用途、功能等判定,若用途相同则可能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
3、进行外观设计比对,采取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法,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则近似,有实质性差异则不近似。若产品相同或类似且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通常构成侵权。
4、若小胡能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制造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则不视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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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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