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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不是要用到证据原件

时间:2026.08.27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1060人
律师解析:
上诉不一定要用证据原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书证要提交原件,物证要提交原物。但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难的,能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实际操作中,上诉一般先交证据复印件开庭审理时,要是对方对证据真实性存疑,就得出示原件核对。
要是证据原件一审已交法院,上诉时不用再交,跟法院说明情况,申请查阅一审卷宗获取证据材料就行。要是原件在自己手里,为防丢失或损坏,可先交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等法庭要求出示原件时再提供。
但要是无法提供证据原件,对方又不认可复印件真实性,法院可能不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所以上诉时最好准备好证据原件,以防万一。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小朱败诉。小朱不服判决决定上诉,其手中有能证明自己主张的关键证据原件。上诉时小朱考虑到原件可能丢失或损坏,就先提交了证据复印件。开庭审理时,小李对证据复印件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小朱出示原件。小朱面临是否要拿出原件的抉择,且担心若拿不出原件法院不认可证据证明力。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但提交确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等。小朱上诉先提交复印件符合实践做法。
2、若证据原件在一审已提交给法院,小朱可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查阅一审卷宗获取证据材料。若原件在小朱手中,他可先提交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在法庭要求出示原件时再提供。
3、若小朱无法提供证据原件,且小李对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法院可能对该证据证明力不予认定。所以小朱上诉时应尽量准备好证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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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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