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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了哪些债权不可转让

时间:2026.08.2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90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有三类债权不可转让。
第一类是基于债权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和特定当事人身份或合同目的关联紧密,有人身属性。像委托合同里,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债权,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债权,是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存在的。
第二类是按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这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不能转让,债权人就不能把债权转让给他人。不过,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三类是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这是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交易秩序等。比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法律禁止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要先确认债权不在不可转让范围内。不然,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引发法律纠纷。所以,转让前务必仔细核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委托合同,小胡受托为小朱处理事务,小胡因此对小朱享有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之后小胡未告知小朱,将此债权转让给小丽。小朱得知后,认为该债权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不得转让,转让行为无效,而小丽则认为转让有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本案中,小胡对小朱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委托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不可转让的债权。
2、小胡未经小朱同意转让该债权,此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小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有法律依据,小丽认为转让有效缺乏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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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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