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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6.08.24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482人
律师解析:
侮辱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下面讲讲认定标准。
行为特征分三种。一是暴力侮辱,不是对被害人人身暴力伤害,而是用强制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像强迫他人做难堪动作。二是言语侮辱,用恶毒刻薄语言嘲笑、辱骂被害人,让其当众出丑。三是文字侮辱,通过大字报、漫画等形式侮辱他人
侮辱行为要公然进行,就是当着第三者或众人面,或用能让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被侵害人在不在场,不影响行为的公然性。
行为人主观上得是故意,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要是过失,即便客观上损害他人名誉,也不构成侮辱。
情节方面,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属民事侵权,被侵权人可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侮辱罪,像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情况。若遇到侮辱情况,被侵权人可先保留证据,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某天,在多人在场的公共场合,小朱为泄愤,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小胡进行辱骂,让小胡当众出丑。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小朱承担相应责任,小朱则称只是随口一说并非故意,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行为特征来看,小朱使用恶毒刻薄语言辱骂小胡,属于言语侮辱。且该行为是在多人在场的公共场合进行,具有公然性,符合侮辱行为公然性的认定标准。
2、小朱主观上是为泄愤而辱骂小胡,具有贬损小胡人格、破坏其名誉的故意,并非过失。由于目前未提及造成严重后果,此侮辱行为情节可能轻微,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小胡有权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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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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