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网络作品
侵权赔偿有相应规则。
赔偿数额先按权利人因被
侵权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可根据权利人因侵权导致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若发行减少量难确定,就按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若实际损失难计算,就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包含其
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
若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赔偿。法院会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等情节。并且,赔偿数额要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像调查取证费用、
律师费等。
权利人可收集相关
证据,比如作品创作底稿、发表证明、侵权作品与原作品的对比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要是协商不成,可
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判。
案情回顾:小朱是网络文学创作者,其创作的小说在网络平台颇受欢迎。小胡未经授权将小朱小说大量复制发布到其他平台获利。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胡按自己因侵权减少的作品销量赔偿,小胡则称应按自己实际获利赔偿,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协商,小朱决定
起诉小胡维权。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网络作品侵权赔偿数额,首先应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确定,可根据权利人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本案中小朱主张按自己因侵权减少的作品销量赔偿有法律依据。
2、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则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若小朱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那么可按小胡的违法所得(全部利润)来确定赔偿数额。若小朱的实际损失和小胡的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法院将根据侵权行为情节,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等情节作出赔偿判决,且赔偿数额应包含小朱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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