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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22 标签: 诉讼仲裁 治安管理 阅读:1466人
律师解析:
传播淫秽物品指通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让淫秽物品流传。下面说说它的认定标准。
从传播对象看,传播的得是淫秽物品。按照相关规定,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不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算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但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视为淫秽物品。
从行为特征看,传播行为包括各种让淫秽物品在社会上流传的途径。像在互联网发布、传播淫秽视频、图片,在现实中出租、赠送淫秽书刊等。
从情节认定看,根据司法解释,向他人传播淫秽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如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等),或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大家要遵守法律,远离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在网上建立了一个群组,在群里发布了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群成员达到了400人,小朱的行为被他人举报。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小朱并非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这些淫秽电子信息。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在群里分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从传播对象看,小朱传播的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图片和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从行为特征看,小朱通过互联网群组发布淫秽物品,使淫秽物品在社会上流传,符合传播行为特征。
3、从情节认定看,小朱向400人次传播了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标准。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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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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