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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该如何去认定

时间:2026.08.21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974人
律师解析:
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
通常,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者,摄影作品著作权一般归拍摄者。要是摄影作品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且由其承担责任,那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就视为作者。
委托创作摄影作品时,有约定就按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没约定或约定不明,著作权归受托人,也就是实际拍摄者。
职务摄影作品,如果是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单位外,著作权归作者,但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
要是摄影作品是合作创作,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创作、委托创作摄影作品时,各方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著作权归属。合作创作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若发生著作权纠纷,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受小许委托拍摄一组商业摄影作品,双方未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拍摄完成后,小许认为自己支付了费用,著作权应归自己所有;而小朱则主张自己是实际拍摄者,著作权应归自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在委托创作摄影作品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实际拍摄者。本案中,小朱和小许未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所以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小朱所有。
2、小许虽支付了拍摄费用,但这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小许不能仅因支付费用就主张著作权,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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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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