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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不追究违约责任有效吗

时间:2026.08.2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868人
律师解析:
双方约定不追究违约责任通常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能按自身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在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可约定不追究违约责任。
像在一些合作协议里,考虑到合作长远性、友好关系等因素,双方会约定特定情形下,即便一方违约,另一方也不追究违约责任。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受法律保护。
但存在一些情形会使约定无效。其一,若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比如通过此约定逃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约定就无效。其二,约定显失公平,若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使约定明显对另一方不利,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其三,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例如涉及人身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合同,即便有不追究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果遇到约定无效的情况,受损害方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谨慎考虑约定内容,确保其合法、公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签订合作协议,考虑到合作的长远性和友好关系,双方约定在特定情形下即使一方违约,另一方也不追究违约责任。后来小朱违约,小胡起初打算按约定不追究。但小胡发现该约定使自己承担了过重的损失,认为此约定显失公平,于是想撤销该约定并追究小朱的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可按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在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约定不追究违约责任是有效的,本案最初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但此约定显失公平,小朱可能利用了小胡的某些情况致使约定明显对小胡不利,根据法律规定,受损害方小胡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约定并追究小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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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事务唐雪榕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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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唐雪榕律师,广州人,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唐雪榕律师本科学医,后跨专业考取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接受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及研学后于2006年硕士毕业,并自此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唐雪榕律师执业十多年来,主要从事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唐雪榕律师处理的案件上千件。经过了十几年的锤炼,唐雪榕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精湛的诉讼技巧,同时唐律师拥有优秀的语言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在每件案件中为每个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专业的法律代理服务,维护了每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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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榕律师,已执业18年,执业地区为广东广州,认证执业律所是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医疗纠纷、行政类、公司经营、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56030860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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