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被执行时,股东责任分不同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要是股东足额
出资,公司被执行时,股东
个人财产通常不受影响,公司用全部财产
清偿债务。
不过,股东有两种情况会面临额外责任。一是出资不实或
抽逃出资。股东没按章程足额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执行法院会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股东用不正当手段,像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来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就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财产可能用于偿债。
所以,公司被执行时,股东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有特定
违法情形,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股东要
保证足额出资,不滥用权利,避免个人财产受影响。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债务执行。小朱已足额出资,认为自己不应再担责;小李存在出资不实情况,未按章程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要求小李承担
公司债务,小李则认为自己不应额外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朱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小朱个人财产不受影响。
2、小李出资不实,执行法院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小李需承担额外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