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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侮辱罪的法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6.08.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30人
律师解析:
网络侮辱罪是侮辱罪在网络环境里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侮辱罪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环境中,这些情形一般会达到立案标准:其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其二,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其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其四,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侮辱行为常表现为在网络平台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公然辱骂、诋毁他人,损害他人名誉。要知道,侮辱罪通常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要是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也能告诉。
侮辱人可以收集网页截图、聊天记录等网络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在网络上产生矛盾,小朱为泄愤,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多篇辱骂、诋毁小胡的文字内容及图片。这些内容被大量点击和转发,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六千次,被转发次数达到六百次。小胡因此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出现精神失常症状。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网络侮辱罪,而小朱则称自己只是一时气话,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小朱在网络平台公然以文字、图片形式辱骂、诋毁小胡,符合网络侮辱行为的表现方式。且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六千次,被转发次数达到六百次,同时造成小胡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达到了网络侮辱罪的立案标准
2、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本案中小胡因精神失常受强制无法告诉,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小胡也可收集网页截图等相关网络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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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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