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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16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商品房拆迁赔偿标准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包含以下方面。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费由当地政府依实际情况确定。临时安置费方面,若提供周转用房则无需支付,未提供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等因素给予。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另外,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过程中,征收方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回顾:

小朱的商品房面临拆迁,征收方给出了补偿方案。小朱认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且搬迁费过低,临时安置费未按自己房屋面积给予,同时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不满意。小朱与征收方多次协商无果,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方若未按此标准补偿小朱,小朱可要求重新评估。
2、搬迁费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小朱认为过低可要求征收方说明依据;临时安置费方面,若未提供周转用房,应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等因素给予,征收方未依规给予小朱可主张权益。
3、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若不符规定小朱可提出异议。
4、若小朱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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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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