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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农田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15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征收 阅读:945人
律师解析:
非法占有农田,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基本农田受国家重点保护,非法占用五亩以上就达立案标准;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非法占用十亩以上才追诉。
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合计五亩以上。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有特殊生态和防护功能,非法占用五亩以上要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上述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也会被追诉。
如果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应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尽量恢复土地原状,以减轻法律责任。同时,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小朱为了开办养殖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了村里的农用地。其中,占用基本农田6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8亩,防护林地4亩,其他林地7亩。小朱认为自己占用的各类农用地单独看都未达到全部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但相关部门却认为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小朱非法占用基本农田6亩,已超过五亩的立案标准,符合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
2、虽然小朱占用的防护林地4亩、其他林地7亩单独看未达到各自的立案标准,但防护林地数量达到规定数量标准(5亩)的百分之五十以上(4亩达到了5亩的80%),且两项数量合计11亩达到了“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规定标准,也符合立案追诉条件。所以小朱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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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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