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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员所欠货款是否由公司承担

时间:2026.08.14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185人
律师解析:
公司采购员所欠货款是否由公司承担,要看具体情况。
要是采购员的采购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也就是按公司授权或指示,以公司名义采购,采购的货物用于公司业务,按照《民法典》,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所欠货款由公司偿还。像采购员根据公司采购计划买办公用品,这代表公司,债务就由公司承担。
如果采购员行为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属于无权代理。若公司事后追认该采购行为,公司就得承担货款;要是公司拒绝追认,就由采购员自己承担。比如采购员未经允许,擅自采购大量和公司业务无关的物品,公司可以拒绝承担债务。
还有一种情况,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采购员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就算采购员实际没代理权,公司也得承担货款。比如公司长期让该采购员负责采购,这次虽没授权,但第三人不知道,公司还是要担责。
遇到这种纠纷,公司要及时审查采购行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若超出授权,看是否追认;第三人要注意审查采购员代理权。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的采购员。一次,小朱未经公司允许,自行采购了大量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物品。供应商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公司以小朱的采购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为由拒绝。但供应商称,公司此前一直让小朱负责采购,自己并不知晓此次未授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的采购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按公司授权或指示,以公司名义采购且货物用于公司业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欠货款应由公司承担。但此次小朱擅自采购与公司业务无关物品,不属于职务行为。
2、小朱的行为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属于无权代理。若公司事后追认,公司需承担货款;若拒绝追认,应由小朱自行承担。
3、因公司曾长期让小朱负责采购,供应商有理由相信小朱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即便小朱实际无代理权,公司仍需承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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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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