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刑事犯罪辩护精选解答 > 刑法三百四十三之一规定了什么罪

刑法三百四十三之一规定了什么罪

时间:2026.08.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10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一规定了非法采集、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集、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维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重要的生态、科学、文化价值,非法采集、运输、加工、出售这些植物或其制品,会破坏生态平衡,损害国家生态利益。
在司法实践里,认定此罪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还要考量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如果有人涉及此类行为,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同时,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非法采集、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活动,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山林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并将其运输至城市,准备加工后出售获利。在运输途中,被森林公安查获。小朱和小胡认为自己只是采集了几株植物,不构成犯罪,而执法人员认定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集、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非法采集、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2、对于该罪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情节严重程度。小朱和小胡未经许可采集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虽其认为不构成犯罪,但他们的行为已对生态平衡造成潜在威胁,损害了国家的生态利益,应依法受到处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巴音郭楞合同事务刘晟律师 已认证
5.0分 服务577 执业7
专长:

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优势:

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律所:

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电话:

13699343916

律师简介: 刘晟律师,北京盈科(库尔勒)律所专职律师。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工学学士学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十余年大型国企工作经验,大型工程项目经验。对工程技术、工厂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经验丰富。同时具备深厚法律理论功底。深入研究公司类、合同类、非诉类法律业务,能够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自执业以来处理大量民商事领域案件,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均取得良好效果。 经典案例: 为某国资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疑难案件执行,经积极查证、多方协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顺利执行案件款。 代理某企业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以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企业承担重大损失,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代理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损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更多>
刘晟律师,已执业7年,执业地区为新疆巴音郭楞,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699343916,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在线咨询此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