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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属于过失吗

时间:2026.08.11 标签: 损害赔偿 财产侵权 阅读:924人
律师解析:
限制行为能力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这不属于过失。法律上,“故意”和“过失”是不同的主观过错形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财物,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说明其是有意识地这么做,追求或容忍财物损坏的后果。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财物,却因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是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可减轻其侵权责任。若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财产,造成他人损害后,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所以,一旦遇到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情况,被损坏财物的一方可以要求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监护人也应积极履行责任,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小区玩耍时,他看到小胡的自行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坏自行车,却故意将其推倒,导致自行车多处损坏。小胡要求小朱赔偿,小朱监护人认为小朱是不小心的,属于过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故意和过失是不同的主观过错形态。小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坏自行车还故意为之,不属于过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小朱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也只是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若小朱有财产,应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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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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