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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侵权损害,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

时间:2026.08.11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36人
律师解析:
人脸识别侵权损害认定标准涉及多方面:
侵权行为方面,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公开人脸信息,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人脸信息,都算侵权。像商家不告知消费者,用摄像头收集人脸信息搞商业营销,就属于侵权行为。
损害后果包含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是人脸信息泄露带来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指侵权行为让当事人精神痛苦、焦虑。
因果关系很关键,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得有因果联系,才能认定侵权责任。比如人脸信息被非法公开,当事人遭受网络暴力,这两者就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明知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脸信息权益还去做,过失是应当预见行为可能造成侵权后果,却因疏忽没预见。
司法实践里,认定人脸识别侵权损害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侵权责任。当事人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像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等,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商场购物时,该商场在未告知小朱的情况下,通过摄像头收集其人脸信息用于商业营销。不久后,小朱发现自己的人脸信息被公开,还遭受了网络暴力,精神上感到痛苦焦虑。小朱认为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其权益,要求商场承担责任,商场则认为自身无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商场未经小朱同意收集其人脸信息,属于擅自收集、使用他人人脸信息的侵权行为。
2、小朱因人脸信息被公开遭受网络暴力,产生精神痛苦,存在精神损害这一损害后果。
3、商场收集公开人脸信息的侵权行为与小朱遭受网络暴力和精神痛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商场明知收集使用人脸信息可能侵犯他人权益仍为之,主观上存在故意。综合以上因素,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小朱可收集监控录像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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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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