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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电商相互诋毁商誉怎么办

时间:2026.08.09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26人
律师解析:
两个电商相互诋毁商誉,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诋毁方维护自身权益有这些途径:
先得固定证据,要及时收集并固定对方诋毁商誉的证据,像网页截图、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得清晰完整,能准确体现诋毁行为的内容、时间和传播范围。
接着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律师函要明确指出对方行为违法,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还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也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监管部门有权力对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和处罚。若查证属实,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还会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要是前面这些方法都不管用,被诋毁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依据被侵权方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方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来计算。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均为电商从业者。小朱为打击小李,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小李的商誉,导致小李的店铺销售额急剧下降。小李发现后,与小朱沟通无果,双方就小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诋毁小李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小李可及时收集网页截图等证据,固定小朱诋毁商誉的证据。
3、小李可委托律师向小朱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4、小李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若查证属实,监管部门可责令小朱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
5、若上述方法无法解决,小李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可依据实际损失或侵权方获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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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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