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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肖像权,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09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238人
律师解析:
侵犯他人肖像权立案有相应标准。
存在肖像使用行为是其一。肖像权是公民特有的人格权利,他人不能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使用涵盖商业用途,像在广告、产品包装上用他人肖像;也包括非商业用途,例如在网络公开传播他人肖像。
使用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是其二。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有制作权和使用权,他人用其肖像要得到本人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没获同意就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存在损害结果是其三。损害结果可能是财产损害,像他人擅自用肖像使肖像权人丧失商业机会;也可能是精神损害,比如肖像被不当使用让肖像权人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侵权人的肖像使用行为直接造成的。司法实践里,肖像权人得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要素,法院才会立案受理。要是满足这些条件,肖像权人能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小胡在某网络平台公开传播自己的肖像,且未经过自己同意。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导致自己社会评价降低。小胡则认为自己只是觉得小朱照片有趣才分享,没有商业用途,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案情分析:

1、小胡在网络平台公开传播小朱肖像,存在肖像使用行为,且未经小朱同意,满足侵犯肖像权的部分条件。
2、小朱称自己因肖像被传播遭受精神损害和社会评价降低,若能证明该损害结果是由小胡传播肖像的行为直接导致,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小朱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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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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