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离婚期间,无过错方在以下情形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重婚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
结婚,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巨大精神伤害,无过错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
同居住,即与他人同居。此行为破坏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纯洁,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
赔偿。
家庭暴力涵盖身体
暴力、精神暴力等,严重侵害
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精神痛苦,无过错方离婚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虐待指以打骂、冻饿、禁闭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和精神折磨,遗弃是对需要
扶养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这些行为损害家庭成员权益,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过错行为是否重大,进而决定是否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遇到上述情况,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相关
证据,如重婚的
结婚证明、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家庭暴力的
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以便在离婚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婚姻期间,小朱与小胡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且小朱还时常对小丽实施身体暴力,造成小丽身体多处受伤,精神也饱受折磨。小丽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并要求小朱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小朱则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于进行精神赔偿。
案情分析:1、小朱在与小丽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与小胡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符合“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纯洁性,小丽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2、小朱对小丽实施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小丽的人身权利,给小丽造成极大精神痛苦,小丽在离婚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丽的诉求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