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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哪些情形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6.08.08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362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期间,无过错方在以下情形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重婚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巨大精神伤害,无过错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与他人同居。此行为破坏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纯洁,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家庭暴力涵盖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严重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精神痛苦,无过错方离婚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虐待指以打骂、冻饿、禁闭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和精神折磨,遗弃是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这些行为损害家庭成员权益,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过错行为是否重大,进而决定是否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遇到上述情况,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的结婚证明、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以便在离婚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婚姻期间,小朱与小胡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且小朱还时常对小丽实施身体暴力,造成小丽身体多处受伤,精神也饱受折磨。小丽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朱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小朱则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于进行精神赔偿。

案情分析:

1、小朱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胡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符合“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纯洁性,小丽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2、小朱对小丽实施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小丽的人身权利,给小丽造成极大精神痛苦,小丽在离婚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丽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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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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