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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已达成的仲裁调解要怎么做

时间:2026.08.07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286人
律师解析:
撤销已达成的仲裁调解,有明确操作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满足特定法定情形才能申请撤销。比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依据的证据伪造的,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况。
当事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这个期限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在书中说明申请撤销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受理申请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若经审查调解确实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法院会裁定撤销仲裁调解;若不存在,法院会驳回申请。
要注意,撤销仲裁调解是严肃的法律程序。当事人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不然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调解。但小朱发现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认为此仲裁调解结果不公正。小朱决定撤销该仲裁调解,于是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五个月,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小李则认为仲裁调解合法有效,不应撤销。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属于法定可撤销仲裁调解的情形,若小朱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此情况,法院可能裁定撤销仲裁调解。
2、小朱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期限。法院受理后会组成合议庭审查,若证据充足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法院会裁定撤销;若证据不足,法院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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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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