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构成
侮辱罪有一定情形。
行为方式上,公然侮辱是用不特定或多数人可能知晓的方式
侮辱他人。具体有
暴力侮辱,像强行扒光他人衣服、泼洒污秽物;言词侮辱,用恶毒刻薄语言辱骂嘲笑他人;文字侮辱,通过书写、张贴、传阅侮辱性文字图片损害他人名誉。
情节要求方面,侮辱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才构成
犯罪。情节严重包含侮辱手段恶劣,如当众用粪便泼人;造成严重后果,像导致
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等。
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自己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侮辱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类情形包括侮辱行为引起群众公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等。遇到这类情况,即便被害人没告诉,
司法机关也能主动追究犯罪人
刑事责任。
若遭遇侮辱行为,情节较轻可先和对方沟通,要求其停止并赔礼道歉。若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可向法院提起
刑事自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向司法机关反映,让其介入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发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在人流量大的商场门口,当众强行扒光小胡的衣服,并用恶毒语言辱骂小胡,过往群众纷纷驻足围观。小胡受此刺激,精神失常。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侮辱罪,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1、从行为方式看,小朱在商场门口这一不特定多数人可能知悉的场合,采用强行扒光衣服的暴力方式及恶毒言词对小胡进行侮辱,符合公然侮辱的行为方式。
2、从情节要求上,小朱当众扒光小胡衣服手段恶劣,且造成小胡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3、从主观方面讲,小朱为报复小胡而实施侮辱行为,明知会损害小胡名誉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故意性。此案件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小胡自行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