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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构成侮辱罪的情形包括什么

时间:2026.08.0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87人
律师解析:
公然构成侮辱罪有一定情形。
行为方式上,公然侮辱是用不特定或多数人可能知晓的方式侮辱他人。具体有暴力侮辱,像强行扒光他人衣服、泼洒污秽物;言词侮辱,用恶毒刻薄语言辱骂嘲笑他人;文字侮辱,通过书写、张贴、传阅侮辱性文字图片损害他人名誉。
情节要求方面,侮辱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包含侮辱手段恶劣,如当众用粪便泼人;造成严重后果,像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等。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自己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侮辱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类情形包括侮辱行为引起群众公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等。遇到这类情况,即便被害人没告诉,司法机关也能主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
若遭遇侮辱行为,情节较轻可先和对方沟通,要求其停止并赔礼道歉。若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向司法机关反映,让其介入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在人流量大的商场门口,当众强行扒光小胡的衣服,并用恶毒语言辱骂小胡,过往群众纷纷驻足围观。小胡受此刺激,精神失常。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侮辱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1、从行为方式看,小朱在商场门口这一不特定多数人可能知悉的场合,采用强行扒光衣服的暴力方式及恶毒言词对小胡进行侮辱,符合公然侮辱的行为方式。
2、从情节要求上,小朱当众扒光小胡衣服手段恶劣,且造成小胡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3、从主观方面讲,小朱为报复小胡而实施侮辱行为,明知会损害小胡名誉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故意性。此案件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小胡自行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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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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