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学校侵权精选解答 > 当未成年人造成损害,要怎么担责

当未成年人造成损害,要怎么担责

时间:2026.08.06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1328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是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先从本人财产里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比如未成年人损坏他人高价物品,其名下有压岁钱等财产,就先从这些财产中支付赔偿款,不够的由监护人补足。
特定情形下,学校等教育机构也可能担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不担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遇到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一般先由监护人担责。若未成年人有财产,先从其财产中赔偿。同时,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教育机构是否担责。建议监护人平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教育机构也要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减少此类侵权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损害,各方应积极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均为未成年人,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小朱不慎将小李的昂贵手机摔坏。小李要求小朱赔偿,小朱父母认为小朱名下有压岁钱,应先用压岁钱赔偿。同时,小李父母认为学校管理不到位,学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学校则称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朱作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小朱有自己的财产,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
2、关于学校是否担责,需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学校能证明尽到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若未尽到职责,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