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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于第三人债务要怎样分割

时间:2026.08.0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27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第三人债务分割,要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要是夫妻共同债务,按《民法典》规定,得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还有一方在婚姻存续期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就由该方自己承担。个人债务通常是一方在婚姻存续期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司法实践里,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民法典》规定情形的除外。
所以,离婚分割第三人债务,先明确债务性质,再根据情况确定承担方式,这样能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原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后小朱与小丽离婚,小胡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而小胡则坚持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民法典》。若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小朱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可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2、若该债务是小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小胡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为小朱个人债务,由小朱自行承担。若小丽能证明小胡与小朱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应承担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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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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