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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如何取得由对方持有的证据

时间:2026.08.03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875人
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中,获取对方持有的证据有多种途径。
自行协商是比较温和的办法,当事人直接和对方沟通,请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据。要是对方出于合作意愿等因素,可能会配合提供。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是重要途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该证据时,法院应进行调查收集。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清申请调查的证据内容、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无法自行收集的原因。
证据保全针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也能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若证据在对方控制下,申请证据保全可让法院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
另外,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对方主张该证据内容对证据持有人不利时,可推定该主张成立。所以当有初步证据证明对方持有相关证据,可主张相应事实。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小朱认为小胡持有能证明其违约的关键合同文本,但小胡拒绝提供。小朱先尝试与小胡自行协商,希望其提供合同文本,小胡未答应。于是小朱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并说明了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同时,小朱还申请了证据保全,担心该合同文本有灭失风险。小胡则坚称自己没有该合同。

案情分析:

1、自行协商是取得对方证据的温和方式,但本案中小胡未配合。小朱采取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请求法院调查。
2、小朱申请证据保全也是合理的,针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法院可对该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
3、若小朱有初步证据证明小胡持有合同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可主张该合同内容不利于小胡,法院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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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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