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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有小孩,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要的回吗

时间:2026.07.29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946人
律师解析:
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时能否要回得分情况。
要是男方给女方的钱属于赠与性质,一般不能随意撤销。按照民法典,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返还。像男方日常为表达爱意、关心给女方的零花钱、节日红包等,钱一旦给出去就不能再要回来。
如果男方给女方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比如彩礼。要是双方没办结婚登记手续,分手时男方有权让女方返还。因为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条件没达成,赠与可撤销
若男方给女方的钱是借款性质,有借条、转账备注等能证明是借款的证据,男方可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女方还钱。
要是有同居子女,男方给女方的钱用于子女抚养,这是在履行抚养义务,通常不能要回。要是涉及金额较大,建议当事人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恋爱期间,小朱多次给小丽零花钱和节日红包,还在双方谈婚论嫁时给了小丽一笔彩礼。后两人分手,小朱要求小丽返还所有给她的钱。小丽认为零花钱和红包是赠与不应返还,彩礼可协商。小朱则称所有钱都该返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给小丽的零花钱和节日红包属于赠与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所以这部分钱小朱不能要回。
2、小朱给小丽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赠与条件未成就,小朱有权请求小丽返还。
3、若小朱能提供借条、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部分钱是借款,可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小丽返还。若有同居子女且钱用于子女抚养,属于履行抚养义务,通常不能要回。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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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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