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18137783602
律师简介:魏潭良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后专注于刑事辩护,有多起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缓刑案例。 代表案例 1、何某故意伤害案 酌定不起诉。 2、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酌定不起诉。 3、宋某诈骗案 检察院量刑三年至三年半,法院阶段介入,改变罪名为合同诈骗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4、赵某诈骗罪100余万元,检察院量刑十年以上,法院阶段介入,改变罪名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5、蔡某诈骗案,侦查阶段提交法律意见后,公安撤案处理。 6、柴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审查逮捕时提交无罪不批捕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公安撤案处理。 7、刘某诈骗案,涉案金额三十余万,接受委托后多次和受害人沟通,争取多位受害人谅解,和检察院法院多次沟通,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8、郁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缓刑。 9、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缓刑。 10、霍某诈骗案,缓刑。 11、杜某组织卖淫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改变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期一年。 12、冯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检察院量刑三年,最终法院判处一年八个月。 13、范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缓刑。 14、冯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量刑十个月,法院判处八个月。 15、魏某寻衅滋事罪,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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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签订合同后一般不能随意调整。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过若出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定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合同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公开招标项目子公司可以参与,但需满足相关条件。若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就能参与;若招标公告明确禁止母子公司同时投标,子公司则不能参与,要严格按招标规定执行。

中标供应商不按要求供货,采购方可书面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若其逾期仍未履行,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财政部门可对该供应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后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可以变更,但需遵循一定条件和程序。若因客观情况变化等正当理由,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可对合同进行变更。否则随意变更合同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当承包人无力支付材料款时,中标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明确责任归属,按约定执行;若未明确,中标公司可能需先承担支付责任,之后再向承包人追偿。同时,中标公司要收集证据,如合同、供货单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