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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失踪是否符合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时间:2026.07.2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38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失踪不一定就意味着怠于行使权利。“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债务人不还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也不通过诉讼仲裁向相对人要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没法实现。
债务人失踪后,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得具体分析。要是债务人虽失踪,但有代理人或其他人帮忙管理事务,且积极主张自身债权等权利,就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但要是没证据证明债务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就有理由怀疑其可能怠于行使权利。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觉得债务人失踪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可依法行使代位权。不过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
所以,不能仅因债务人失踪就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判断。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要收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许是债务人。小许失踪后,小朱认为小许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小胡的到期债权,影响自己债权实现,欲行使代位权。但小许虽失踪,却有代理人在积极管理其事务并主张债权。小朱与小许就小许是否怠于行使权利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怠于行使权利”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案中小许虽失踪,但有代理人积极主张债权,可能不符合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2、债权人小朱若认为小许失踪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并行使代位权,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小许对小胡享有到期债权,且小许怠于行使该债权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不能仅凭小许失踪就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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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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