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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赠与物返还规定是什么样

时间:2026.07.27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024人
律师解析:
同居期间赠与物返还得看不同情况。
一般日常消费性赠与,像小额礼物、餐饮消费这类,属于一般性赠与。这种赠与是基于感情和日常交往,目的是增进感情。一旦交付,所有权就转移了,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
要是赠与物价值大,比如房产、车辆,并且是以结婚为目的,就算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最后没结婚,赠与条件没达成,赠与人能要求返还。法院会结合赠与背景、目的、金额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方为维持同居关系而赠与对方的财物,同居关系解除时,法院会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同居时间长短、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判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要是赠与存在欺诈胁迫可撤销情形,受欺诈、胁迫一方能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物。
总之,同居期间赠与物是否返还,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当事人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走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判。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同居期间,小朱为增进感情,多次送小丽小额礼物并请其吃饭。此外,小朱还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小丽一辆汽车。后两人分手,小朱要求小丽返还汽车及之前送的礼物、饭钱。小丽认为小额礼物和餐饮消费不应返还,汽车是小朱自愿赠与也不应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送的小额礼物和餐饮消费属于一般日常消费性赠与,赠与完成后所有权转移,小朱不能要求返还。
2、汽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未结婚,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小朱有权要求小丽返还。
3、双方可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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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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