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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算侵权吗

时间:2026.07.27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942人
律师解析:
判断抢注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否侵权,要分情况来看。按照《商标法》,要是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他人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可能构成侵权。“有一定影响”指在一定地域内,相关公众知晓该商标。像地方特色小吃商标,在当地知名度高,被人抢注,原使用人能依法维权。
原使用人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可提出异议,让商标局不核准注册。若商标已注册,原使用人能在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但要是在先使用的商标没达到“有一定影响”,或者抢注人没用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通常不侵权。
总之,判断抢注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否侵权,重点看未注册商标有无一定影响,以及抢注手段正不正当。原使用人遇到抢注情况,要及时收集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在当地经营一家特色小吃店,其使用的商标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有所知晓。然而,小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该商标。小朱得知后,认为小胡的抢注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商标法》规定,若未注册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小朱的商标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符合“有一定影响”的条件,且小胡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所以小胡的抢注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2、小朱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若商标已注册,小朱可在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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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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