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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做辩护时应注意什么

时间:2026.07.23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363人
律师解析:
商标侵权案件辩护要从多方面入手。
先审查商标权利有效性。看看原告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连续三年不使用等可能被撤销的情况。要是原告商标无效,被告就不构成侵权
接着判断是否构成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按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规定,从商标的音、形、义,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综合判断。若被告使用的标识和原告商标不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构成侵权。
合理运用在先使用抗辩。要是被告在原告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关注是否有合法来源。若被告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还能考虑权利滥用抗辩。若原告恶意注册商标,或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维权,被告可进行此抗辩。
庭审时,要条理清晰陈述观点,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抗辩理由,积极和法官沟通,争取有利判决结果。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商标侵权,称小胡使用的商标与其商标近似。小胡则认为小朱的商标可能已过有效期,且自己在小朱商标申请日前就已使用该标识,具有一定影响。同时,小胡表示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并指出小朱可能存在恶意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维权的情况。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商标,需审查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等可撤销情形,若商标无效,小胡不构成侵权。
2、判断小胡使用的标识与小朱商标是否近似,使用商品是否类似,要依据相关规定从多方面综合考量,若不近似或商品不类似,则不构成侵权。
3、若小胡能证明在小朱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该标识且有一定影响,可进行在先使用抗辩,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4、若小胡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5、若小朱存在恶意注册商标或不正当竞争维权,小胡可进行权利滥用抗辩。庭审中,双方应条理清晰陈述观点,提供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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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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