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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重婚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6.07.22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806人
律师解析:
重婚罪指有配偶还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判定该罪有几个条件:
主体上,一般人都可能构成。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存续期又和别人结婚;没配偶的,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都属于重婚罪主体。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明知对方有配偶还和其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还故意和别人结婚。要是无配偶一方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与之结婚或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客体上,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破坏了这种制度。
客观上,有两种表现。法律上的重婚,是前一段婚姻没解除,又和别人办结婚登记;事实上的重婚,是前一段婚姻没解除,和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办登记但已构成重婚。
司法实践里,认定重婚罪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充分证据。要是发现可能存在重婚情况,可以收集结婚登记证明、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能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合法夫妻。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仍与小朱办理了结婚登记。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和小胡构成重婚罪,而小胡则称自己虽知道小朱有配偶,但觉得只要不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就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小胡成立婚姻关系;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仍与之结婚,表现为直接故意;小朱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小胡结婚,也具有直接故意。
3、客体上,小朱和小胡的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4、客观方面,小朱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小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律上的重婚。所以,小朱和小胡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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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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