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指有配偶还与他人
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判定该罪有几个条件:
主体上,一般人都可能构成。有配偶的人,在婚姻
存续期又和别人结婚;没配偶的,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都属于重婚罪主体。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明知对方有配偶还和其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还故意和别人结婚。要是无配偶一方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与之结婚或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客体上,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破坏了这种制度。
客观上,有两种表现。法律上的重婚,是前一段婚姻没解除,又和别人办
结婚登记;事实上的重婚,是前一段婚姻没解除,和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办登记但已构成重婚。
司法实践里,认定重婚罪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充分
证据。要是发现可能存在重婚情况,可以收集结婚登记证明、共同生活的
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法院提起
刑事自诉,也能让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是合法夫妻。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仍与小朱办理了结婚登记。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和小胡构成重婚罪,而小胡则称自己虽知道小朱有配偶,但觉得只要不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就不构成
犯罪。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又与小胡成立婚姻关系;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仍与之结婚,表现为直接故意;小朱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小胡结婚,也具有直接故意。
3、客体上,小朱和小胡的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4、客观方面,小朱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小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律上的重婚。所以,小朱和小胡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