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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协议约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7.1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800人
律师解析:
在签订管辖协议时,有几种情况会导致协议无效,大家要格外注意。
首先,如果协议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那就是无效的。按照《民事诉讼法》,不同级别的法院负责不同类型和标的额的案件。要是协议约定的法院不符合级别管辖标准,比如让基层法院去管标的额巨大、本该由中级法院管的案子,这个协议就没用了。
其次,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协议也无效。像不动产纠纷得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要是协议约定的法院和专属管辖的法院不一样,协议就不成立。
再者,选择的法院不明确也不行。要是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当事人又没办法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协议同样无效。
另外,若一方用胁迫手段让对方签协议,违背了对方的真实意愿,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最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是没按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也没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管辖协议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算合同内容,导致管辖协议无效。大家签订管辖协议时一定要避开这些“坑”,确保协议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合同,其中管辖协议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一起标的额巨大、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该合同是小朱提供的格式条款,小朱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小胡注意管辖协议条款。此外,协议还选择了两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双方无法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小胡认为该管辖协议无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此管辖协议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不同类型和标的额的案件,该协议约定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巨大、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所以无效。
2、协议选择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且当事人无法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该管辖协议无效。
3、小朱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小胡注意管辖协议条款,小胡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导致管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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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合同事务沈启亮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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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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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启亮律师,已执业12年,执业地区为江苏宿迁,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5151169728,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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