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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7.14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805人
律师解析:
生活中,不同的法律场景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不同。以民政认定社会救助家庭来说,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像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这里包括还在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还有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不过,也有些特殊人员不计入,比如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婚姻财产分割场景里,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共同生活,一起管理使用家庭财产,相互扶养照顾。要是子女和夫妻共同居住生活,通常也会被认定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收养关系中,如果被收养人跟收养人全家共同居住,相互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同样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大家在遇到相关法律事务时,要清楚这些认定标准,避免因家庭成员认定问题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若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育有一子小许,小许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小朱的母亲小静长期与他们共同居住,由小朱和小丽赡养。后来小朱和小丽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对于小许和小静是否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小许已成年不应算入,小静只是偶尔居住;小丽则认为小许还在上学不能独立生活,小静长期共同居住应算入。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以小许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2、小静与小朱、小丽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也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婚姻财产分割场景下,这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关权益应在财产分割等处理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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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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